话不多说,一个例子让你明明白白!
比如说:王某创作歌曲《唱来唱去》,张某经王某许可后演唱该歌曲并由花园公司合法制作成录音制品后发行。
(一)王某对作品《唱来唱去》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包括(著作权法第十条):
4项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13项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获得报酬权、翻译权、改编权、摄制权
(二)张某作为表演者对该作品的表演活动享有表演者权(一种邻接权),包含七项权能:
1. 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 对现场表演活动进行广播的权利;
4. 首次固定权;
5. 复制发行权;
6. 信息网络传播权;
7. 获得报酬权。
(三)花园公司是唱片母带的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包含四项权能:
1.复制
2.发行
3.出租
4.信息网络传播权
那么,问题来了...
(一)如果有甲航空公司购买了该正版录音制品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
对创作者王某:甲航空公司的行为是对该作品的公开的机械表演行为,该行为受王某著作权中表演权的控制,应该经过王某的允许并向其支付报酬。
对表演者张某:甲航空公司不构成侵权,因为张某所享有的七项表演者权当中并不包括表演权。
对录音制品制作者花园公司:甲航空公司不构成侵权,因为花园公司所享有的四项录音制品制作者权中并不包括表演权。
(二)如果有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
对录音制品制作者花园公司: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花园公司录音制品制作者权中的出租权。
乙公司对王某、张某均不构成侵权。
只有这四种人的著作权和邻接权中才包含出租权能:1.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2.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3.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4.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权人。
(三)如果有丙个人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用于个人欣赏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对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丙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四)如果有丁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
丁的行为同时侵犯了创作者、表演者、音像制品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